外傭申請流程

挑選外傭

(第0-1週)

簽署合約

(第1-2週)

領事館公證合約

(第2-6週)

香港入境處批核

(第6-10週)

完成出境手續+安排到港

(第10-12週)(菲傭)
(第10-14週)(印傭)

外傭入屋需時:
菲傭:2-3個月
印傭/泰傭:3-4個月

申請所需文件

  1. 入息證明
    a.申請人近3個月的總家庭成員入息;
    b.稅單港幣$ 180,000或以上;
    c.定期存款$ 360,000或以上;
    d.或每月薪金$ 15,000或以上。(每聘請一名外傭計)
  2. 僱主身份證副本
  3. 同住家人及女傭名單
  4. 住址證明副本 (最近3個月)(差餉、水費、電費、煤氣費、固網電話費或有線電視費等帳單)

聘請條件

聘請資格

  • 有足夠經濟能力僱用外傭。一般來說,以每僱用一名外傭計算,僱主的家庭入息必須不少於每月15,000元,或僱主須擁有款額相若的資產,足以在整個合約期內僱用該名外傭;
  • 外傭與僱主必須簽訂指明的標準僱傭合約(ID407);
  • 外傭只可為僱主執行標準僱傭合約內所列的家務;
  • 外傭在香港特區逗留期間不得為他人從事僱傭工作;
  • 僱主須承諾給予外傭的薪金不少於香港特區政府公布的規定最低工資。如沒有膳食提供予外傭,經議訂的膳食津貼不得少於每月港幣$1,236元;
  • 外傭必須在標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僱主住所工作和居住;
  • 僱主須為外傭提供合適和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
  • 僱主及外傭僱傭關係的真正目的並無疑問;
  • 僱主及外傭均無已知的不良記錄;以及;
  • 僱主須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
所需文件

  • 僱主經濟證明副本
  • 入息證明副本:最新之稅單或三個月糧單或三個月銀行定期存款單。
  • 住址證明正本及副本:近期(三個月內)差餉單或水費單或電費單或煤氣費單或固網電話費單(入境處一般不接受銀行月結單及手提電話費單)。
  • 如僱主於政府公共屋苑居住,則需到有關屋苑之房屋署辦事處申請外傭暫住證,申請一般需時五至七天。
  • 如出示之證明文件並不是申請人本人,則必須提供其他關係證明文件以確實彼此關係,例如:租約、結婚證書或出世紙副本等。
  • 如外傭沒有自己房間(可與同性家人或小孩同房),僱主必須提供睡眠區及住家之平面圖和照片(必須連門牌),還需要寫信解釋家中所有人之睡眠安排。一般情況下若僱主提供外傭之住宿地址為合約地址以外之地方,入境處一般都不會批准。
  • 客戶亦需提供家庭成員姓名、身份證號碼及出生日期。 如客戶現時已有聘請外傭,亦需提供現時外傭之姓名、身份證號碼及終止合約日期或簽證到期日。
請工人支出預算

外傭每月薪金(HKD$4,990×24月)HK$119,760
僱傭中心服務費用(一般包括單程到港機票)約HK$16,000
綜合家傭保險2年保費約HK$1,550
回程機票(由香港至外傭家鄉)約HK$2,500
外傭回鄉交通津貼HK$100
合共HK$139,670
請外傭平均每月支出(24個月攤分)約HK$5,570
外傭薪酬

根據現香港政府規定所有香港海外外傭的最低薪酬為每月港幣 $4,990元正(由到港日起計)。 無論外傭同意與否,少付工資均屬違法。

衣、食、住及家務的安排

  • 個別外國領使館要求僱主提供冬天的衣物給外傭。外傭均來自熱帶國家,一般都沒有冬天衣物及缺乏日用品。
  • 僱主需免費為外傭提供早、午、晚三餐的免費膳食,否則需要額外支付外傭每月不少於港幣$1,236元之膳食津貼。
  • 僱主需為外傭提供免費的住宿。住宿地點必須跟合約相同。
  • 外傭的工作及地點只限於家務範圍及合約上之住址,否則即屬違法。
終止僱傭合約

  • 僱傭雙方均可給對方一個月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工資給對方作為代通知金,以解除合約。根據勞工法例之規定,無論是否外傭提出解約要求或犯下嚴重錯失,僱主除必須支付全部未付之薪金及假期補償外,亦必需支付外傭返回原居地之機票及交通津貼。
  • 在合約終止日期之7日內傭主必需以書面通知人民入境事務處延期居留組有關終止合約事宜,以免日後被外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終止書可以直接傳真到人民入境事務處。傳真號碼是21579181 。
休息日

僱主每月應給予外傭4個休息日,至少每星期一個休息日。但休息日並無硬性規定是星期日。

法定假期

當外傭為僱主連續工作滿3個月後,即可享有以下法定假期,每年總共有13天。

  • 西歷一月一日
  • 農曆年初一
  • 農曆年初二
  • 農曆年初三
  • 清明節
  • 五月一日 勞動節
  • 佛誕
  • 端午節
  • 七月一日回歸紀念日
  • 中秋節翌日
  • 重陽節
  • 十月一日 國慶
  • 冬節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
有薪年假

外傭為僱主服務滿 1年後,便可享有7天的有薪年假。詳情表列如下:

服務年期每年有薪年假日數
17
27
38
49
510
611
712
813
9及以上14
長期服務金

服務年資滿5年的外傭,在以下情況,僱主須向傭工支付長期服務金:

-遭解僱或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不獲續約,解僱或不獲續約並非基於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或裁員的原因;
-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傭工永久不適宜擔任現時的工作,並提出辭職;
-年齡為65歲或以上,因年老而辭職;或於在職期間死亡,僱主便須向傭工支付長期服務金。

計算方法:合約上列明之月薪 X 2/3 X 年資。

常見問題

1. 僱主即時解僱外傭,須如何支付補償給外傭?

僱主除須付清所欠薪酬給外傭外,並須向外傭支付以下款項

  • 解僱代通知金 (一個月薪金);
  • 外傭有權享有的疾病津貼
  • 用以代替未曾放取年假的工資;
  • 長期服務金 / 遣散費 (如適用);以及
  • 其他根據僱傭合約須支付給外傭的款項,例如提供旅費、膳食及交通津貼等。

不能。根據本港現行法例,有關婦女員工的生活保障,即「僱傭合約說明」第18項 (中文) 而又適用於外傭包括如下:

  • 在預計產假開始當日前,連續受僱四十個星期,便可享有有薪產假;
  • 在所生子女數目不得超過兩名的情況下,懷孕僱員享有有薪產假;
  • 產假期限為預計分娩日期前四個星期及確實分娩日期後六個星期;
  • 在懷孕僱員受僱滿十二個星期及給予產假通知後,僱主不可將她解僱;
  • 當外傭替僱主服務滿十二個星期(即三個月),她便可以向僱主發出產假通知,並獲得職業保障。僱主在接獲外傭通知懷孕後,是絕對不可以解僱外傭;違例者最高罰款可達十萬元。另外,僱主須注意若他不發放產假、產假薪酬(正常工資的五分四)或僱員因檢驗而缺勤的疾病津貼(相等於正常工資的三分二),僱主最高可被罰五萬元。
  • 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其中有關生育保障,最引起爭議的一條,是禁止僱主要求懷孕僱員處理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外傭可要求僱主在通知懷孕後14天停止任何經常性之粗重及有害產婦的工作。若僱主無合理的解釋而要求懷孕外傭處理以上工作,最高罰款為五萬元。

除因外傭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解僱正在放有薪病假的外傭,即屬犯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

現時法例並沒有規定僱主必須支付年終花紅或「雙糧」予外傭。

僱主聘用非法家庭傭工的人士,最高刑罰為入獄5年及罰款30萬元。

1. 假若我的家傭同意,我可否以額外補薪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他/她?

不可以。 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外傭。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5萬元。

傭工的工作出錯, 很多時候由於僱傭雙方出現溝通問題, 僱主可嘗試親身重覆示範並多作解釋, 傭工最好亦能配合做些筆記, 以便提醒自己。

傭工如有清晰的工作指引, 做事也自然更加得心應手。所以, 僱主應為傭工訂明「工作指引」, 僱主可按個人習慣及需要, 替傭工編制工作的時間表, 列出傭工每天的工作項目、要求, 並在傭工到任時講解一次, 讓傭工明白自己的工作目標, 有助減少工作出錯的機會。

僱主應給予傭工「適應期」, 由於傭工來自不同地方, 有著不同的生活習習慣及文化背景, 如果要傭工立即適應僱主的新環境, 絕非容易之事。所以, 僱主亦應予以體諒、並給予傭工大約3個月的適應期, 讓傭工有足夠時間學習、了解僱主的需要, 逐步達至僱主的要求。

僱主除須付清所欠薪酬給外傭外,並須向外傭支付以下款項
解僱代通知金 (一個月薪金);
外傭有權享有的疾病津貼
用以代替未曾放取年假的工資;
長期服務金 / 遣散費 (如適用);以及
其他根據僱傭合約須支付給外傭的款項,例如提供旅費、膳食及交通津貼等。

根據本港現行法例,有關婦女員工的生活保障,即「僱傭合約說明」第18項 (中文) 而又適用於外傭包括如下:
在預計產假開始當日前,連續受僱四十個星期,便可享有有薪產假;
在所生子女數目不得超過兩名的情況下,懷孕僱員享有有薪產假;
產假期限為預計分娩日期前四個星期及確實分娩日期後六個星期;
在懷孕僱員受僱滿十二個星期及給予產假通知後,僱主不可將她解僱;
當外傭替僱主服務滿十二個星期(即三個月),她便可以向僱主發出產假通知,並獲得職業保障。僱主在接獲外傭通知懷孕後,是絕對不可以解僱外傭;違例者最高罰款可達十萬元。另外,僱主須注意若他不發放產假、產假薪酬(正常工資的五分四)或僱員因檢驗而缺勤的疾病津貼(相等於正常工資的三分二),僱主最高可被罰五萬元。 

縱使僱主解僱有孕外傭,除了正常的解僱手續及賠償外,僱主還要給予外傭七日工資作解僱的賠償。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其中有關生育保障,最引起爭議的一條,是禁止僱主要求懷孕僱員處理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外傭可要求僱主在通知懷孕後14天停止任何經常性之粗重及有害產婦的工作。若僱主無合理的解釋而要求懷孕外傭處理以上工作,最高罰款為五萬元。

不可以。所有在港工作的外籍家庭傭工唯一合法之正式僱傭合約, 就只有「標準僱傭合約」(即ID407)。僱主及傭工私下訂立的任何其他僱傭合約並不合法、亦不可予以執行。

根據香港法例, 僱主並無權強制傭工交出護照並代其保存 ; 除非傭工同意或委託僱主保管則屬例外。僱主一般認為收起傭工的護照可提高傭工的服從性、或防止傭工向外借貸等問題, 但事實上, 傭工可向警署報失護照, 然後再向所屬駐港領事館申請新護照。僱主應與傭工加強溝通, 僱傭雙方增加了解、提升信任程度, 才是更有效避免問題發生的方法。

僱主聘用外籍家庭傭工, 並不設任何所謂的試用期。

如僱主或傭工終止合約 (即使傭工工作不足3個月), 除非雙方另有協議, 否則必須給予對方至少1個月通知期、或以1個月的薪金作為代通知金。

除因外傭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解僱正在放有薪病假的外傭,即屬犯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

現時法例並沒有規定僱主必須支付年終花紅或「雙糧」予家傭。

可以。 僱傭雙方均可給予對方不少於1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給對方終止合約。

僱主可自行決定。若僱主同意借錢予外傭,可在外傭書面同意下扣除其工資作為部分的貸款償還。但所扣除的工資總額,不可超過就該工資期須付給外傭的工資的一半。

  • 外傭已累積有足夠的有薪病假;
  • 所放取病假的日數不少於連續4天;及
  • 外傭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連續受僱滿40個星期;
  •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 如僱主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外傭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僱主須在正常發薪日支付產假薪酬給外傭。

可以。 如因疏忽引致僱主的財物受到損壞或遺失,僱主可按值扣除外傭的工資作賠償,但每次以HK$300為上限;此外,扣除總額亦不得超過其該月工資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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